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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宜春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试题及解析(11月9日)

2022-11-09 16:22 事业单位考试 //jx.huatu.com/sydw 作者:华图事业单位 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导读】江西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以下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2022宜春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试题及解析(11月9日),请考生多加关注。更多关于江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试题,三支一扶试题,2022事业单位,江西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请关注(江西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江西人事考试网/全国人事考试网)! 加入官方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一、单选题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A. 梁某喝醉酒后在公路上行驶,撞死过路行人后逃跑,被发现后拒不停车又接连撞死多人

  B. 梁某向张某勒索到钱财后,将张某杀害

  C. 梁某拐卖妇女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了奸淫

  D. 梁某使用暴力将张某拘禁在自家地下室,导致张某死亡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中甲某醉驾致人死亡并逃逸,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逃逸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接连撞死多人,属间接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项属于绑架后杀人,定为“绑架罪”。B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C项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C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属于非法拘禁罪。D项排除。

  2. 赵某为X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办理、升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7余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A. 职务侵占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受贿罪

  D. 抢夺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赵某为X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B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B项错误。

  D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D项错误。

  3. 家住同小区的武某与孙某积怨已久,有一天武某趁孙某楼下散步时,顺手拿起厨房一把菜刀朝楼下孙某方向扔过去,结果不慎重伤路人于某。武某对于孙某的重伤所持的主观方面最可能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本题中武某向楼下扔菜刀是针对孙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于除孙某之外的人受伤,但仍实施,属于放任态度,所以武某对于孙某的重伤所持的主观方面最可能是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武某对于孙某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A项排除。

  C项: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武某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的情形。C项排除。

  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题中武某向楼下扔菜刀,应当预见到会造成损害,不属于意外事件。D项排除。

  4. 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自首应对其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 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D. 承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故题干中说法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A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C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D项排除。

  5. 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 小明怀疑小强找人打他,于是先找人把小强打了一顿

  B. 小王和小李互打,你打我,我打你

  C. 在回家路上遇到乙抢劫,甲在反抗中误伤了乙

  D. 13岁的小刚,受他人威胁贩卖毒品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在反抗抢劫分子的时候而误伤乙,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小明怀疑小强找人打自己,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于是先找人把小强打了一顿,属于假想防卫。A项排除。

  B项:互殴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斗殴双方缺乏防卫意图。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殴击、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因此斗殴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故意殴打、伤害违法行为,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或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的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B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D项排除。

  6. 小林看上闺蜜小利的项链,趁小利不在宿舍时准备盗取,可小利突然回到宿舍,小林盗取无果。小林的行为属于:

  A. 犯罪既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小林趁小利不在宿舍时准备盗取,可小利突然回到宿舍,小林盗取无果,属于犯罪预备。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A项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B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项排除。

  7. 2021年1月28日凌晨,徐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某饭店门口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丁某,造成丁某受伤,事发后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早上,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抽取的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71mg/100ml,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

  A. 自首

  B. 坦白

  C. 立功

  D. 悔过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题干当中徐某是被传唤,从而被动交代罪行,属于坦白。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多选题

  8.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关于死刑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 死刑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 只要是满十八周岁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

  D.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A项正确。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D项正确。

  因此,选择AD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B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项排除。

  9.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甲在16周岁时投放危险物质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 乙在13周岁时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负刑事责任

  C. 丙故意杀人时受鲜血刺激突发精神病,应负刑事责任

  D. 丁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D项正确。

  因此,选择BCD选项。

  10. 根据下列情形,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是:

  A. 小李十二周岁生日当天,将梁某杀害

  B. 二十周岁的王某,抢劫50000元现金

  C. 十五周岁的罗某,因过失致李某身体残疾

  D. 二十一周岁的秦某,贩卖0.4克冰毒

  【答案】B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王某二十周岁,抢劫50000元现金和秦某二十一周岁,贩卖0.4克冰毒,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BD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小李十二周岁生日当天,未满十二周岁,不负刑事责任。A项错误。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罗某十五周岁,因过失致李某身体残疾,不属于故意,不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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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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